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有福畜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9-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頂福里4鄰16號 | 有福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有福畜牧場,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證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3767-05號),稽查時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查獲場內設置陰井、最終沉澱池4槽、放流槽、砂濾塔、過濾器、污泥貯槽、疊螺式污泥脫水機,以上槽體及機具未登載於許可文件,並移除緩衝槽(T01-07),核屬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6-01-30 |
| 2 | 2025-01-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頂福里4鄰16號 | 有福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5項第1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有福畜牧場,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證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3767-**號),前經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核屬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包括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惟未於114年1月15日前完成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並與本局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5-05-14 |
| 3 | 2024-11-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572地號 | 有福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有福畜牧場,經查獲沼渣(農業污泥R-0908)堆置於廠區外(水泥道路旁),惟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5-06-18 |
| 4 | 2024-01-2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572地號 | 有福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前往臺端經營之畜牧場所屬場區(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572地號)稽查,發現廚餘桶未加蓋且現場有廚餘貯存產生惡臭情事,核屬未採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與除臭之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09 |
| 5 | 2021-03-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1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572地號 | 有福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之1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8款、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至臺端所屬**畜牧場稽查,經查現場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而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核屬繞流排放。另於排放口採集水樣送驗,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物(SS)498mg/L (限值為150mg/L)、生化需氧量(BOD)為648mg/L(限值為80mg/L)、化學需氧量(COD)為2,010mg/L(限值為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1-12-14 |
| 6 | 2016-11-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572地號 | 方有福畜牧場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條、第5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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