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王鳴鍾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4-12-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頂福里6鄰頂福30號之5 | 王鳴鍾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即王鳴鍾牧場) 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55**-**號),稽查時作業中,查獲廢水池(T01-01)與初沉池(T01-03)間私設管線,使廢水池(T01-01)之廢水藉由管線流入初沉池(T01-03)後,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DO1)排放,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3,490 mg/L(限值:150mg/L)、化學需氧量10,700mg/L(限值:600mg/L)及生化需氧量6,340mg/L(限值: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且其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核屬繞流排放。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5-07-18 |
| 2 | 2020-11-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頂福里6鄰頂福30號之5 | 王鳴鍾牧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後段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4條規定裁處。
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王鳴鍾牧場烹煮廚餘,惟烹煮設施燃燒木材因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1-04-19 |
| 3 | 2019-04-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頂福里6鄰頂福30號之5 | 王鳴鍾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9第3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王鳴鍾牧場產生之糞尿全量施灌於農地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惟未取得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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