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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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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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8-19 | 固定空污 | 自110年12月03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下罟段103地號 | 臺北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堆置土石方,經量測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1-12-03 |
2 | 2020-08-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嘉寶里嘉溪雅坑27號(嘉天宮)旁(大南灣段、嘉溪子坑小段75-1、75-3、75-4地號) | 臺北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 (棄)置場,惟未於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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