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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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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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0-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下罟段834等地號 | 宜川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於可量測處量測面積(長23公尺、寬21.1公尺,面積485.3平方公尺,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適用對象,現場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以下缺失:(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者,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計缺失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場所內堆置區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鋪設有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計缺失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計缺失4點。以上缺失共計1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3款第2目規定;另現場未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限期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2-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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