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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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9-06 | 固定空污 |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商港5路55號 | 大震景觀建材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4條第1款、第7條及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經營大震景觀建材行場區地平面上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經量測結果堆置場之總實際堆置體積達3,000立方公尺以上,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程序),惟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3-12-12 |
2 | 2022-06-0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商港五路55號 | 大震景觀建材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5款、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臺端所屬場區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12點,影響防制效果: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於封閉室建築物內,且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區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亦未採行覆蓋、噴灑化學穏定劑或設置自動灑水設備,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場內作業車輛車行路徑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18 |
3 | 2021-11-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75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八里區商港五路55號 | 大震景觀建材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大震景觀建材行現場從事土石方堆置,總面積已達250平方公尺以上,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惟未依規定於堆置場所內,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1-10 |
4 | 2021-08-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商港五路55號 | 大震景觀建材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大震景觀建材行所屬堆置場(本市八里區商港五路55號),經量測現場花土堆置總面積合計約626.9平方公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土石方堆置(棄)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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