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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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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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7-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蘇澳鎮仁愛路6號 | 鑫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作業(作業地點:宜蘭縣蘇澳鎮隘丁里仁愛路6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18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於清洗魚貨作業過程中,因未設置有效之廢水處理設備,將作業中未經妥善收集處理含有血水之紅色泡沫清洗廢水經場內管線逕自排放棄置進入廠區後方灌溉溝渠(港口排水磺仔溝排水),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8-14 |
2 | 2016-03-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蘇澳鎮隘丁里仁愛路6號 | 鑫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貴公司從事食品加工作業,經本局於105年3月7日查獲貴公司逕自將製程中(魚類加工產生之血水)未經妥善處理完成之廢污水(懸浮固體:80.0 mg/L,參考限值:30 mg/L,故可佐證該股廢水為污染物)經廠房後方排水溝棄置至水利溝渠,進入下游承受水體,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本府104年5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40012494號公告規定,爰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整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5-03 | |
3 | 2015-06-05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五結鄉排煙檢測站 | 鑫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2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3.07.01~1999.06.30出廠之黑煙(不透光率)標準1.6m-1)1.5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2倍者(4.7m-1~9.8m-1),每次新臺幣1萬元。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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