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廠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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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10-3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礁溪鄉龍潭村龍泉路三號 |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5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8款、第20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0月22日派員稽查及108年10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會同該局人員前往該廠稽查,發現有下列情事: 一、該廠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於108年10月22日及30日(稽查時)皆為出差中,且皆從事非污染防制相關工作(儀器使用及開發檢討),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稽查當時(108年10月22日及30日),稽查人員請該廠提供專責人員差勤紀錄及相關佐證資料以供查驗差勤及代理狀況,惟該廠人員於現場未能提供前述資料,亦未備有請假紀錄備查及保存3年,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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