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中天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3-11-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礁溪鄉健康一街一號 | 中天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該公司從事餐飲及觀光旅館(飯店)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在案,且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下稱專責人員)及遵行相關事項。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本(112)年11月17日派員至該公司稽查發現,依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所示,稽查當下該公司設置之專責人員○○,代理人員○○,○○○○均已離職,而該公司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與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專責人員離職時,由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及於代理人離職日起15日內向本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代理人。 三、上述情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與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第19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12 |
2 | 2020-05-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礁溪鄉健康一街一號 | 中天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於109年1月底前至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完成申報108年上、下半年度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資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06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