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1-12-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三段五五八之一號 |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所有福昌豬場從事畜牧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2月8日派員稽查,經於放流口(D01)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25 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615 mg/L,最大限值:60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2-02-21 |
2 | 2021-04-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86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1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三段五五八之一號 |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所有福昌豬場從事畜牧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4月3日派員稽查,經於放流口(D01)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15 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855 mg/L,最大限值:60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2-01-20 |
3 | 2021-01-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三段五五八之一號 |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增設廢水排放管線與原登載事項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25 |
4 | 2021-01-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75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三段五五八之一號 |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所有福昌豬場從事畜牧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22日派員稽查,經於放流口(D01)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58 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1,800 mg/L,最大限值:60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2-01-17 |
5 | 2020-11-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7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三段五五八之一號 |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所有福昌豬場從事畜牧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宜縣環排許字第00447 - 07號)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4日派員稽查,經於放流口(D01)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460 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1,480 mg/L,最大限值:60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1-09-14 |
6 | 2020-08-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三段558號 |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所有福昌豬場從事畜牧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宜縣環排許字第00447 - 07號)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8日派員稽查,經於放流口(D01)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585 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1,200 mg/L,最大限值:60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1-13 |
7 | 2019-12-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4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三段558-1號 |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所有福昌豬場從事畜牧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宜縣環排許字第00447 - 06號)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2月14日派員稽查,經於放流口(D01)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410 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1,330 mg/L,最大限值:60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2-20 |
8 | 2019-07-3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三段558之1號 |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許可登載廢水廢理程序為:欄污柵①→沉砂池②→固液分離機③→調勻站④→固液分離機⑤→酸化池⑥…….等,經現場勘查處理程序之固液分離③→調勻站④後再回到固液分離機③→再宜接至酸化池⑥,與許可內容不符合違反水污法第14條規定,再查該固液分離機之廢水流向管線至調勻站及由調勻站至固液分離機廢水管線流向未標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將依法處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2-09 |
9 | 2018-07-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3段558-1號 |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所有福昌豬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9日派員稽查,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7 mg/L,最大限值:15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緩。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9-20 | |
10 | 2018-02-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三段五五八之一號 |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 懸浮固體:900mg/L、化學需氧量1060mg/L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4-12 | |
11 | 2016-05-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700元整,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5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30mg/L,最大限值:600mg/L;懸浮固體:505mg/L,最大限值:150mg/L)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三段五五八之一號 | 發昌企業有限公司福昌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8-26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