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朱永煥養豬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3-12-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員山鄉內城村內城路一五八巷八號 | 朱永煥養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員從事豬隻飼養作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宜縣環排許字第01352-06號),因112年10月28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派員於同年11月20日開立違反環保法規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G-21-00342)要求該員於同年12月20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府再派員於112年12月11日至現場稽查,於放流口(D01)採樣之放流水經檢驗結果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618 mg/L,最大限值:150 mg/L ;化學需氧量:1,120 mg/L,最大限值:600 mg/L),且呈現水質惡化情形;因該員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水污染物項目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7-1條規定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4-04-29 |
2 | 2023-10-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員山鄉內城路158巷8號 | 朱永煥養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員從事豬隻飼養作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宜縣環排許字第01352-06號),本府派員於112年10月28日至現場稽查,於放流口(D01)採樣之放流水經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673 mg/L,最大限值:60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緩。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4-03-08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