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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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3-07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123號 | 耕盈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新北市政府112年2月17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20243787號公告事項二、(一)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貴商號所有車輛(車號:KEA-****)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1 |
2 | 2023-01-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304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三星鄉安平路三段109巷20號 | 耕盈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行號(地址:宜蘭縣三星鄉貴林村7鄰貴林路122-6號)從事土石加工作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宜縣環貯許字第10199-03號)在案,廠內廢水採全回收方式處理,因廠區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致該股廢水溢流疏漏排入至廠區後方月眉圳灌溉溝渠(111年8月31日及同年12月24日亦違反相同規定),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月10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惟貴行號於疏漏事故發生時,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亦未於事故發生3小時內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致使該股廢水疏漏污染水體,其水樣水質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廠外承受水體前採樣檢驗結果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47,900mg/L,最大限值:50 mg/L,超標957倍、化學需氧量:977mg/L,最大限值:100 mg/L),嚴重污染水體水質,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且該情節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節重大定義。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是 | 2024-07-22 |
3 | 2022-12-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4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三星鄉安平路三段109巷20號 | 耕盈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行號(地址:宜蘭縣三星鄉貴林村7鄰貴林路122-6號)從事土石加工作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宜縣環貯許字第10199-03號)在案,廠內廢水採全回收方式處理,因廢水處理設備中沉澱池牆面破損致使池內廢水疏漏排入至廠區後方月眉圳灌溉溝渠(111年8月31日亦違反相同規定),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2月24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惟貴行號於疏漏事故發生時,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亦未於事故發生3小時內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致使該股製程廢水疏漏污染水體,其水樣水質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廠外承受水體前採樣檢驗結果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2,300mg/L,最大限值:50 mg/L、化學需氧量:440mg/L,最大限值:100 mg/L),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3-10-11 |
4 | 2022-08-3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三星鄉貴林段501地號 | 耕盈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行號(地址:宜蘭縣三星鄉貴林村7鄰貴林路122-6號)從事土石加工作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宜縣環貯許字第10199-03號)在案,廠內廢水採全回收方式處理,因廢水處理設備中沉澱池牆面破損致池內廢水疏漏排放入廠區截流溝疏漏至月眉圳,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本(111)年8月31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惟貴行號於疏漏事故發生時,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亦未於事故發生3小時內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致使該股製程廢水疏漏污染水體,其水樣水質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廠外排放口採樣檢驗結果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2,300mg/L,最大限值:50 mg/L,超標245倍、化學需氧量:220mg/L,最大限值:100 mg/L),嚴重污染水體水質,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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