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陸軍紅柴林營區)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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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三星鄉貴林路二段二號 | 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陸軍紅柴林營區)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該部所屬紅柴林營區,依下水道法規定為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污水下水道系統,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宜縣環排許字第10424-00號)在案,且因每日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達460立方公尺/日,另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下稱專責人員)及遵行相關事項。 二、依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所示,該營區現行設置之專責人員為胡○○,代理人員為翁○○,並於111年3月14日起啟動代理至111年6月12日止,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本(112)年10月18日派員至該營區稽查發現○○已非屬該營區人員,且依該員之勞保投保資料所示,投保單位亦非屬該部,而該營區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 三、上述情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與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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