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大發衛生工程行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8-0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 桃環處 | 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與慈光街口 | 大發衛生工程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一暨本局114年7月1日環管護字第1140055414號函規定裁處。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拋棄煙蒂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22 |
| 2 | 2025-07-23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八德區台一線(鄰近中油茄冬站) | 大發衛生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K-2972、自用大貨車)於114年7月23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15 |
| 3 | 2022-11-23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桃園區建國里林森路一O三巷一四弄三號 | 大發衛生工程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112年6月26日大發衛字第1120626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中清除技術員文件部分,貴公司專責人員李○○於110年5月27日經桃園市政府以府環事字1100116175核准設置於貴公司擔任專責人員至今,惟該員於111年11月23日退保自貴公司離職退保,卻未依規定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另查貴公司專責人員離職退保,惟貴公司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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