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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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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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3-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貴事業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388、389地號 | 聯盛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現場堆置土石方,經丈量部分堆置面積為284.16平方公尺(長19.2公尺、寬14.8公尺),已達土石方堆(棄)置場列管規模250平方公尺以上,屬應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惟未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現場命其停工俟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營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22-04-25 |
2 | 2021-05-1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場停工。限改日期:110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389、388地號 | 聯盛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前往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389、388地號土地稽查,經量測堆置土石方估算大於7096.57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公告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逕行設置、操作行為。 | 已改善完成 | 勒令停工,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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