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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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27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興國路45號 | 小酒窩餐館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市中壢區興國路45號經營小酒窩餐館(市招:Vbar),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7日0時57分派員稽查,查臺端未登記視聽歌唱業或視聽及視唱業,逾晚間10時仍於店內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府113年9月3日府環噪字第1130241852號公告「公告事項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七)使用非屬營業用卡拉OK之行為。非屬營業用卡拉OK,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或「視聽及視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5-04-09 | |
2 | 2022-05-05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興國路45號 | 小酒窩餐館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臺端所經營之小酒窩餐館(營業登記餐館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公告禁止時段稽查,發現臺端設置非屬營業用卡拉OK伴唱視聽設備提供顧客使用歌唱,產生明顯噪音致妨害安寧。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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