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華泰名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9-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春德路189號 | 華泰名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本府,惟皆未完成前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0-24 |
| 2 | 2022-07-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春德路189號 | 華泰名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公司廢水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8.8 mg/L(限值:30 mg/L)、生化需氧量:182 mg/L(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341 mg/L(限值:100 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25 |
| 3 | 2021-04-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春德路一八九號 |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名品城分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事業為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3925-02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本府環保局)於110年4月19日派員於放流口D05採樣檢測結果,BOD:58.6mg/L、COD:179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BOD:30mg/L、COD:10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08 |
| 4 | 2021-01-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45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春德路一八九號 |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名品城分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12日派員於放流口D05採樣複查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42.4mg/L、化學需氧量:119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30mg/L、化學需氧量:10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11 |
| 5 | 2020-10-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春德路一八九號 |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名品城分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0月22日派員於放流口D05採樣檢測結果,BOD:45.1mg/L、COD:150mg/L、油脂:16.6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BOD:30mg/L、COD:100mg/L、油脂:1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27 |
| 6 | 2018-01-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春德路一八九號 |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名品城分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107年12月份針對電力設備製造業、100CMD以上之事業等事業別,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勾稽結果,發現貴事業華泰名品城分公司於107年1月至108年1月期間產出廢食用油(廢棄物代碼:R-1702)且已清運完畢,經查貴事業華泰名品城分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於上述期間未登載廢食用油,實際運作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且未向本局辦理變更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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