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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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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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1-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三峽區溪北段1073、1075、1076、1080及1085地號 | 鑫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貴公司於廠區內地平面所堆置土石方體積達3,000立方公尺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1-14 |
2 | 2021-11-08 | 水污染 |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三峽區溪北段1073、1075、1076、1080及1085地號 | 鑫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4條第1款及第8條第3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廠區內從事土石方之堆積置、回收、轉運處理、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填埋處理,且其堆置總體積約為3,600立方公尺,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即逕行貯留廢水並回收使用。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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