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信隆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8-01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高榮里快速路五段一○號(一樓) | 信隆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公司以本市楊梅區高雙地段140、140-1等2筆地號土地申請容許作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計畫變更,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23日府環廢字第1100089857號函核定,並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167-1號),合先敘明。 二、案經本局於114年8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現場配置與原核准登記之場區配置圖不符(B棟建築物廁所上方設有二樓隔間;A、B、C、D、E、F、G、H(廢機動車輛、廢車殼)貯存區所堆置廢棄物超出核定範圍,且未依規定劃設標線或隔板;隔離設施空地(範圍由大門口至C棟建物旁),停放廢機動車輛、及堆放大量雜物、廢棄物),與本府核准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場區配置圖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分。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23 |
| 2 | 2025-06-01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高榮里快速路五段一○號(一樓) | 信隆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4年7月18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事業未依規定於每月15日前完成前1個月(114年6月份)申報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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