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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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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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高上里高青路八號 | 台月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管制編號:H45B9769)係屬環境部公告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二)10.金屬製品製造業〕,貴事業已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下稱廢清書)核准,應依核准之廢清書進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行為,合先敘明。 案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專案勾稽貴事業於112年9月、10月及11月產出之廢油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1799)申報產出量分別為2.23公噸、2.27公噸及2.26公噸,已超出廢清書核准每月最大量(2公噸/月)逾百分之十,依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取得審核機關核准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惟貴事業未辦理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7-01 | |
2 | 2019-09-2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高青路8號 | 台月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逕行營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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