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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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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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三德街五六號 | 鴻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26日現場稽查發現,專責人員代理○○已離職(依退保申報表顯○○112年3月20日已離職退保),惟至稽查時仍未收到貴公司代理人更動之重新申請核定設置資料。貴公司未於代理人於更動日起 15日內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17 |
2 | 2020-04-0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三德街56號 | 鴻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貴公司設立於本市蘆竹區坑口里10鄰三德街56號之工廠稽查,查獲現場係從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以化學合成方法,將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及聚丙二醇(PPG)等原料,經PU混合灌注至模具發泡成型為產品PU泡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廠未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前揭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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