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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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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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7-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大坑街三二號 |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4月26日派員於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126mg/L及懸浮固體:35.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限期於112年7月29日改善完成在案。貴事業於112年7月17日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故本府環境保護局遂於112年7月19日派員複查並於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53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貴事業於改善期間,放流水污染物項目(懸浮固體)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更形惡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之1規定按次處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0-05 |
2 | 2023-04-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大坑街三二號 |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4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放流口D01採樣送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26mg/L及懸浮固體:35.5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懸浮固體30mg/L)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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