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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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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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43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和平街36、36之1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25日派員於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為水溫40.2℃及化學需氧量112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水溫攝氏35度以下(適用於10月至翌年4月)及化學需氧量100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15 |
2 | 2023-10-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號、油管路二段三九八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他前述化學物質混合物或廢棄盛裝容器(代碼:B-0199)]、[其他前述化學物質混合物或廢棄盛裝容器(代碼:B-0299)]及[其他前述化學物質混合物或廢棄盛裝容器(代碼:B-0399)],於勾稽區間(勾稽區間:111年9月至113年7月)內無清運聯單紀錄,貴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已超過貯存1年,未依規定完成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0-11 | |
3 | 2022-09-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和平街36、36之1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依許可文件內容登記事項運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22 |
4 | 2022-04-10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本府業於111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110058103號函核定貴公司「台藥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第3次變更)」,於第七章污染控制目標及方法(表7.3-5)中表示雙向抽除設備設置操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第十二章計畫執行期程,表12-2(第三次變更計畫期程規劃)中,AS/SVE系統設置及模場試驗規劃於111年4月完成。 (二)貴公司111年5月13日台環字第22051301號函中表示,AS/SVE系統設置及模場試驗執行期程至111年4月10日止,因受疫情影響,向本府申請展延至111年5月31日。 (三)本府委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5月12日進行貴公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場址巡檢,發現貴公司DPE及P&T設備故障無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7-05 | |
5 | 2021-01-19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19日下午2時42分派員至貴公司蘆竹廠(管制編號:H4606848,廠址: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號)稽查,抽查毒化物甲醯胺(109年12月申報量為1.13公斤)、丁醛(109年12月申報量為0.8公斤),惟現場查無存量亦無運作紀錄,認定貴公司未能依實際運作情形予以紀錄,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5-04 | |
6 | 2020-11-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係屬化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桃市環排許字第H0604-11號)及自動連續監測傳輸作業之確認報告書,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本府環保局)於109年9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於貴事業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數據接收電腦進行查核,發現貴事業水質監測數據先傳輸至未於確認報告書登載之黑盒子後,再由黑盒子傳輸水質監測數據至電腦,再由該電腦傳輸至本府環保局,依據水污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附件一規定,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據傳輸過程不得經過任何影響原始數據之設備;另本府環保局於是日11點30分至11點35分進行水質監測器斷電測試,期間貴事業自動連續監測設施系統之水質監測數據電腦未顯示異常及變動上傳之代碼,電腦仍持續上傳斷電前最後一筆監測資料pH:9.92且顯示正常代碼,與確認報告書不符,以上行為核已違反水污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0-11-30 |
7 | 2020-05-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係屬化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桃市環排許字第H0604-10號),並於104年2月13日領有本府核發之「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作業」確認報告書,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本府環保局)於109年5月25日派員前往稽查貴事業放流口所設置之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進行pH和導電度比對作業,使用pH4、pH7及pH10標準液之比對結果分別為pH7.32、pH7.38、pH7.32;另本府環保局於是日上午10點55分至11點05分進行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斷電測試,發現貴事業於斷電期間仍有監測數值連線至貴事業中控室電腦及本府環保局CWMS伺服器,未遵行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規定,貴事業未維持自動監測(視)設施正常操作、校正維護,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10 |
8 | 2019-12-3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16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和平街36、36之1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101mg/L、化學需氧量:796mg/L,懸浮固體:31.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30mg/L、化學需氧量:100mg/L,懸浮固體:30mg/L),並檢測貴廠放流水導電度(T02-23放流池:1376μm/cm)低於前一處理設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T02-22沉澱槽:2000μm/cm)之百分之八十,貴廠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未有維持正常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27 |
9 | 2019-12-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8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化工業,領有本府核准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桃市環排許字第H0604-1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2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廠廠內排水溝廢水與雨水混雜,未分流收集,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現場開立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編號0001609),另依同法第46條之規定辦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2-25 |
10 | 2019-11-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和平街36、36之1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稽查時發現貴廠事業廢棄物貯存區有機性污泥(D-0901)及無機性污泥(D-0902),惟貯存地點、設施有滲出、污染地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12-19 | |
11 | 2019-10-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和平街36、36之1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10月29日派員至貴廠放流口採樣,經檢驗化學需氧量122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並限期於108年11月1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0月29日(改善期間)再次派員至貴廠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37mg/L,貴廠放流水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污染物項目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更形惡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29 |
12 | 2019-10-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廢(污)水處理設施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情形如下: (一)現場有一股實驗室廢水進入T01-1廢水收集槽,與許可不符 (二)現場有一股生活污水進入T01-1廢水收集槽,與許可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30 |
13 | 2019-09-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和平街36、36之1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22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4-29 |
14 | 2019-09-0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和平街36、36之1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廠內廢棄物貯存區之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1)露天貯存,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7-23 | |
15 | 2018-05-2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號 |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05年度N,N-二甲氨基氯丙烷鹽酸鹽實際用量為275公斤(許可年用核定量7.2公斤);二氯甲烷實際用量為4萬9,142.5公斤(許可年用核定量2萬5,920公斤);正己烷實際用量為25萬6,950公斤(許可年用核定量5萬7,600公斤);甲胺實際用量為1,190公斤(許可年用核定量720公斤),顯超過達10%以上,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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