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四號焚化爐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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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3-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南路二四號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四號焚化爐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廠前述製程屬「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001旋轉窯式焚化爐之排放管道P001,檢測頻率為第2級,需每半年進行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鉛、鎘、汞及其化合物);經查貴公司於111年2月21、22日執行上半年度定期檢測後,應於7月至12月期間內執行下半年度定期檢測,且二次例行性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九個月;惟貴公司最近一次於111年12月31日進行定期檢測已超過九個月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3-23 |
2 | 2016-10-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南路二四號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四號焚化爐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6-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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