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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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12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平安路339之1號 | 正沅企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台端(即正沅企業社)以本市大園區橫山段湳子小段408、409等2筆地號土地申請都市土地容許作為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使用事業計畫,前經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22日府環廢字第1120259425號函同意在案,惟本局113年4月11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現場貯存廢紙容器(廢棄物代碼:R-0603),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逕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作業,故本局113年5月23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裁處,並限期113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 二、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12日派員至現場複查,臺端仍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且現場貯存廢紙容器(廢棄物代碼:R-0603),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按次處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24-10-16 | |
2 | 2024-04-11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平安路250號 | 正沅企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派員至大園區平安路339之1號,經現場稽查發現,於空地堆置廢紙容器、廢紙箱、紡織捲筒、漫畫書籍等,查該場經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22日核准都市土地容許作為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計畫,惟尚未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24-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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