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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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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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2-06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德昌二街與八德路口 | 鑫玉山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BFA-0***)之駕駛人隨地拋棄煙蒂,致污染環境。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4-10 | |
2 | 2019-05-2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田心里三○鄰華興路一段二七一巷一八○弄一五號 | 鑫玉山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鑫玉山實業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8日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8年5月24日農授防字第1081407819號函同意變更屠宰場名稱、場址及負責人,取得屠宰場登記(編號:0128-02號)在案,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函)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應取得核准後始得營運。 2.依畜牧法第30-1條規定略以:「屠宰場登記後,如因故必須停工未達一個月者,應於停工五日前,填具停工復工報告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屠宰場登記後,如因故必須停業一個月以上而未滿一年者,應於停業十日前,填具停業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經查貴事業未曾向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申請停業,且迄今尚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故貴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擅自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七)之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場)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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