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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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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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龍校街32巷40號 |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龍華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從事水泥業,領有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3778-02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17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查貴廠廢水處理設施砂石堆置區(T01-7)一多餘管線連接至回收水槽(T01-5)未經過水表A1、回收水槽2(T01-6)有三通管線其一未經過回收使用水表C4、C5,惟貴廠未依核准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內容運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2-21 |
2 | 2022-01-0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龍壽里龍校街三二巷四○號 |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龍華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 貴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業,並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M01),證號:H5780-01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1月4日至貴廠進行查核,許可證核定之堆置場共有3個(X001~X003),可堆置之地號為龜山區龍壽段903、904及906,惟現場堆置場編號X001有部分堆置在龜山區龍壽段952號,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2-07 |
3 | 2021-12-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龍壽里龍校街三二巷四○號 |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龍華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案經桃園市政府111年2月22日府經工行字第1110043050號函裁處書,經查獲貴事業龍華廠擅自擴大廠區至龜山區龍壽段901、946、952、967及968等地號土地涉違規使用(原龜山區塔寮坑段坑底小段33-6、244-5、244-7、244-8、244-11地號(整編後為龜山區龍壽段902、903、904、905、906地號))惟與貴事業檢具之廢清書登載地號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6-06 | |
4 | 2020-11-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龍校街32巷40號 |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龍華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廠稽查,查獲貴廠堆置物料區域因降雨產生之逕流廢水由雨水溝漫流至廠外溝區,未依登記事項運作將前揭廢水收集至沉砂池(ST01)。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0-11-24 |
5 | 2019-11-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龍校街32巷40號 |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龍華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廠稽查,查獲貴廠部分清洗廢水(清洗地面及洗車)由廠區壁面漫流至道路,未依登記事項運作將前揭廢水收集至中間槽(T01-02)。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30 |
6 | 2016-08-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龍壽里龍校街三二巷四○號 |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龍華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逾105年7月31日申報1月至6月之檢測申報,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2項之規定處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6-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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