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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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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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八德區新興路65-2號 | 元德有限公司八德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8月26日派員至廣興橋勘查,現場以燒杯盛裝取樣水色呈深紅色,查貴廠係從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印刷及其輔助業(印刷業),因進行廢水處理設備汰換工程致馬達故障,導致部份尚未處理完畢之廢水(呈深紅色)自廢水暫存槽排放至廠內溝渠,再續流至廠外道路側溝及下游皮寮溪幹線,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水質。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18 |
2 | 2017-03-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停工及限期於106年9月25日前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八德區新興路六五之二號 | 元德有限公司八德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案經本府106年3月20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污染源印刷機運作中,經確認該公司105年油墨(含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年9月16日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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