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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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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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13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樹林區四維路56號停車格前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DV)駕駛人隨地拋棄煙蒂,致污染環境。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5-02-08 | |
2 | 2024-08-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七段317巷旁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203號),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19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東金段743-6、743-7、743-8地號等3筆土地,查獲貴公司於該址貯存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惟許可證未登載可於該址設置廢棄物貯存場及轉運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17 | |
3 | 2024-08-0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七段317巷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8月6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東金段743-6、743-7、743-8地號等3筆土地稽查,該址係貴公司之停車場,查貴公司將載運之土方暫時堆置於該址,現場土方堆置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長35.4公尺×寬22.7公尺=803.6平方公尺),惟查貴公司未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記缺失點數10點),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罰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26 |
4 | 2024-07-18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一段98巷17號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3年7月18日至本市桃園區國際路一段98巷17號稽查,查貴公司所屬車輛(車牌號碼:KLD-5788、車斗:HAA-0961)載運土石方,惟該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9-24 | |
5 | 2023-12-23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德昌二街轉八德路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HH-***)未妥善管理與注意環境維護,致滲漏泥水,污染路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3-29 | |
6 | 2023-09-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八德區大興路895巷內右邊第二間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1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08號),案經本局於112年9月7日派員前往本市八德區榮興段1743地號稽查,查獲貴公司於該址堆置營建混合物(含廢鐵),惟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10-06 | |
7 | 2023-03-23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國際機場南側入口處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J-699、營業大貨車)於112年3月23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4-17 |
8 | 2023-03-1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台61南下段(與中山西路三段交叉口)道路旁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2年3月17日派員會同本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至本市新屋區台61南下段(與中山西路三段交叉口)道路旁執行車輛攔檢,查獲貴公司所有聯結車(曳引車:KLE-3388,半拖車:HBA-6031)載運剩餘土石方,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7-26 | |
9 | 2023-03-02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桃園市政府環 | 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二段(違反時間:112年3月2日7時52分1秒)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3月18日環署廢字第1101025610號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拋棄其他一般廢棄物﹝車號:BNE-2798﹞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5-18 | |
10 | 2022-12-15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桃園市政府環 | 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與新光東路口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3月18日環署廢字第1101025610號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污染路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3-29 | |
11 | 2021-04-2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臺61線21.4K處。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C-0088)載運剩餘土石方(混凝土塊),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8-12 | |
12 | 2021-03-31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532號前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車輛(車號: KLD-5508)之駕駛人隨地吐檳榔汁,致污染環境。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7-14 | |
13 | 2019-07-01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 桃園市政府環 | 桃園市大溪區大鶯路與瑞德街口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9條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份。 營業貨運曳引車,隨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有效流向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11-05 | |
14 | 2019-04-2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四七○號一樓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3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惟貴公司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8年1月9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958-W7)過戶予力達通運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6-25 | |
15 | 2019-02-21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寶山鄉 | 新竹縣寶山鄉三峰路縣道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唐宏利駕駛所有車輛(KLE-2868)載運土黃色含磚角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當事人於108年5月31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松山交通有限公司指派載運前往寶山華園土石方堆置場,當日只有出示泓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泰暘砂石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無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6-10 | |
16 | 2018-10-3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四七○號一樓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383-5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核發機關變更時,應向原核發機關申請,由原核發機關轉請變更後之核發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惟貴事業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7年5月30日、107年6月19日及107年7月23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KEE-2880、KNA-1962及KNA-3759)過戶予有健城企業社、佰年通運有限公司及勝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11 | |
17 | 2017-12-08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桃園市政府環 | 桃園市桃園區建國東路路段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拋棄煙蒂﹝車號:KLD-5508﹞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15 | |
18 | 2017-06-05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政府環 | 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1段高速公路南下匝道路口旁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本區中山北路1段南下匝道路口旁為草湳派出所欄檢營業大貨車未隨車持有證明文件,以供檢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04 | |
19 | 2017-02-17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寶山鄉 | 新竹縣寶山鄉新湖路四段 |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所清潔隊稽查人員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受處分人所有由司機許金生駕駛前揭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司機許金生當場有提供一份資料為土方運送轉運證明文件,內容敘明產生源為萬詮股份有限公司,據受處分人代表陳正祺於106年3月7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我們運輸公司通常只要有來源證明就能出車,處理地點跟我們運輸公司並沒有關係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且非有效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17-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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