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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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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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04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14日。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自強一路6號 | 盈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8條裁處。 貴公司車輛(牌照號碼:BMX-8598)前經本府通知並限期於113年10月31日前至指定之機動車輛噪音檢驗場所接受檢驗,惟查貴公司車輛已逾期未依規定檢驗,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1-21 | |
2 | 2024-03-0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1段30號22樓 | 盈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依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3項第3款第1目:「清除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其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運情形,得依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於現場刷取遞送聯單上之條碼確認接收廢棄物情形。」;查遞送聯單資料,貴公司分別於113年2月27日、113年4月19日將廢棄物清除出廠,惟貴公司遲於113年3月1日、113年4月23日載運廢棄物至處理機構,核以違反前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7-04 | |
3 | 2023-11-2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1段30號22樓 | 盈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於112年11月29日變更機構地址,迄今未提送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7-04 | |
4 | 2020-03-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龍南路一二六號 | 盈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二、三、五規定,清運前述公告附件一第39項至第52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應於108年6月30日以前裝置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經勾稽(勾稽區間: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11日)貴公司所屬之清運機具(車號:083-UA、57-ZJ)清運聯單發現應裝置GPS而未裝置之異常樣態,經查對異常樣態聯單填報載運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屬前述公告附件一第45項之廢棄物,惟查貴事業遲於108年9月27日方取得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核可,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3-02 | |
5 | 2018-10-3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龍南路一二六號 | 盈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桃廢清字第0129-10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核發機關變更時,應向原核發機關申請,由原核發機關轉請變更後之核發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惟貴公司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6年12月8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792-UA)過戶予龍葳環保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28 | |
6 | 2017-03-17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八德區新生路329號 | 盈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車輛(車號:Q2-045)排放黑煙污染度為46%,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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