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冠志陽黃豆食品行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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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三段169號 | 冠志陽黃豆食品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前於113年9月9日派員前往臺端(即冠志陽黃豆食品行)位於本市平鎮區新貴里快速路三段169號廠房稽查,該廠係從事豆類食品製造,廠內設有燃木蒸氣鍋爐1座,稽查時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使用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屬再利用行為,係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臺端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年11月22日至臺端廠房勘查,稽查時燃木蒸氣鍋爐作業中,鍋爐使用之燃料亦係業者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屬再利用行為;惟查臺端仍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自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鍰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26 | |
2 | 2024-09-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三段169號 | 冠志陽黃豆食品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前往臺端(即冠志陽黃豆食品行)位於本市平鎮區新貴里快速路三段169號廠房稽查,該廠係從事豆類食品製造,廠內設有燃木蒸氣鍋爐1座,稽查時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使用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屬再利用行為,係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臺端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1-13 | |
3 | 2024-03-1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三段169號 | 冠志陽黃豆食品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3年3月15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新貴里快速路三段169號稽查,發現臺端所經營冠志陽黃豆食品行之燃木蒸氣鍋爐作業中,查鍋爐使用之燃料係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係屬再利用行為,惟臺端(即冠志陽黃豆食品行)未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板)再利用行為。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4-22 | |
4 | 2020-11-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三段169號 | 冠志陽黃豆食品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收受廢木材(板)做為鍋爐使用之燃料,係屬再利用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1-12 | |
5 | 2020-10-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三段169號 | 冠志陽黃豆食品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收受廢木材(板)做為鍋爐使用之燃料,係屬再利用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2-18 | |
6 | 2019-10-15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三段169號 | 冠志陽黃豆食品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裁處。 貴公司將廠內清洗之廢水溢流至池塘,導致豆渣累積於池塘產生發酵異味,明顯影響附近環境品質。 | 不須改善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3-17 | |
7 | 2017-10-12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 快速路三段169號 | 冠志陽黃豆食品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裁處。 台端於違反地點燃燒廢木材後,將殘留灰燼堆置於場內土地,影響環境公共衛生。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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