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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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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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5-08-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湧豐里雅豐街31巷16號 | 里亞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4年8月19日會同高雄關旗津分關、內政部警政署保三總隊第二大隊、貴公司及報關行至高雄港第七貨櫃中心S3號碼頭貨櫃放置區勘查。現場本案來貨貨櫃數量1只(報單號碼:BE/14/087/P0703,貨櫃編:EMCU8564386);現場開櫃於櫃門處有1輛無車牌大貨車車頭(含引擎),檢視車頭車體外觀,有照後鏡及輪胎,後側有明顯經切割情形,車底盤仍有零件,下方墊有4 個含輪圈輪胎及避震鋼樑,為包含零件部分車體之截切車,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表示因循環署判定櫃門處車頭為截切車,櫃內另1輛車頭狀況與前述車頭相同,故不予移出認定,截切車」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先予敘明。 二、貴公司因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取得輸出許可逕行輸出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前經本局114年9月30日桃環海資字第1140085170號函裁處在案,並依同辦法第18之1條規定,限期貴公司114年11月15日前提送廢棄物清運計畫,並經由本局審查核准後清理完畢,始視為完成改善。 三、貴公司114年11月28日(本局收文日:114年12月1日)提送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已逾114年11月15日,故認定未完成改善,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規定按次處分。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6-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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