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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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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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北貴里關爺東路四三號 |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查核每日操作紀錄表僅記錄至112年5月31日,經詢問業者表示後續均無紀錄,且查該水錶、電錶非屬連續式自動記錄,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應每日紀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一次,及同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非為連續自動記錄者應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數並保存5年,惟業者無6-11月之每日操作紀錄。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0 |
2 | 2023-11-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關爺東路43號 |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關爺東路43號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3995-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2年2月22日至貴公司放流口(D01)取樣送驗,經查貴公司訴願主張當時專用管線(D01)已脫落消失,與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附件放流口(D01)管末照片有不符之情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24 |
3 | 2023-02-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關爺東路43號 |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關爺東路43號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3995-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廢(污)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771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151mg/L(標準限值化學需氧量:100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3-05-08 |
4 | 2021-04-0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關爺東路43號(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4月6日派員至本市平鎮區關爺東路43號稽查,於周界外可嗅得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氣體異味散布情形,後進廠查獲貴公司因操作不慎導致丁酮(液體)貯槽破損洩漏,致產生明顯異味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並確認貴公司未裝置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造成空氣污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7-26 |
5 | 2019-06-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關爺東路43號 |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係從事化工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廠內廢水處理設備收集槽(T01-1)之廢水因操作不慎導致廢水流至廠區內水溝,續流至廠區外溝渠,未依貯留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06 |
6 | 2017-01-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關爺東路43號 |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全量回收清洗產品過濾桶及貯存桶產生之廢水,經稀釋處理後作簡易民生用水(供廁所沖洗使用),續流至地面承受水體。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7-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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