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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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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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埔頂路6號 |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屋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3231-07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7日派員至貴廠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pH值:9.3,化學需氧量:17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值:6.0~9.0,化學需氧量:100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14 |
2 | 2024-03-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5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埔頂路6號 |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屋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稽查時貴廠正從事地下水修繕開挖工程,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現場告知不得將開挖後之黃泥廢水直接排入雨水溝,仍將黃泥廢水排入雨水溝,造成雨水及廢(污)水未分流收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13 |
3 | 2019-10-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埔頂里埔頂路六號一樓 |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屋二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所屬新屋二廠(管制編號:H52A2696)108年7月10日申報委託清理之無機污泥(D-0902),至108年10月6日止仍未顯示已處理完成(聯單編號:H52A269610800028),貴事業未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在35日內向桃園市政府報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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