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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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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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工業二路二八號 | 大勤化成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環空操證字第H6632-00號),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0月14日至貴廠督察,督察時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製造程序(M01)空氣污染物防制設備吸附器(A001)之壓降趨近於0mmH2O,未符合許可證操作條件50-150mmH2O,另該壓差計壓差範圍最大值僅80mmH2O,未含括許可操作條件範圍,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11 |
2 | 2024-07-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工業二路二八號 | 大勤化成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鉻及其化合物(總鉻)(不包含製造或使用動物皮革程序所產生之廢皮粉、皮屑及皮塊)(代碼:C-0104)]已超過貯存1年,未依規定完成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9-26 | |
3 | 2021-05-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工業二路二八號 | 大勤化成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私場所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製造程序(M01)」,證號:操證字第H6632-00號」操作許可證,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0年5月12日至貴公私場所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M01C394303F0000E001V01L0檢測濃度10,804.7ppm、M01C395703F0000E001F15L0檢測濃度10,668.7ppm及M01C395703F0000E001V08L0檢測濃度10,128.7ppm均超過10,000ppm。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7-27 |
4 | 2019-08-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工業二路二八號 | 大勤化成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公司觀音廠之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於104年12月開始貯存,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貴公司於106年6月始清除完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8-07 | |
5 | 2019-06-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7月16日府環空字第1080177501號函,核定貴廠M01製程試車自108年7月18日至108年8月31日。查貴廠於108年8月29日提送檢測報告,檢測結果符合排放標準,依規定得繼續試車。請貴廠依核定內容進行操作,不另命停工並限期貴廠於108年12月1日17時前取得「有機溶劑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限改日期:108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工業二路二八號 | 大勤化成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曾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有機溶劑作業程序(M01),操證字第H5425-00號」,惟有效期限至107年7月10日止,今日至現場查核,污染源E002(液體混合設備)運作中,E011(液體混合設備)為新增之污染源,也在運作中,貴廠許可證已逾期仍在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24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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