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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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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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4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清水區5A倉庫(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52地號、清水區海濱段2010-5地號及清水區槺榔段837-17地號) |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7月19日會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稽查,現場查獲該貴公司於清水區北橫二路與北三路旁之5A倉庫(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52地號、清水區海濱段2010-5地號及清水區槺榔段837-17地號)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辦)第4條及第6條第3款規定,缺失如下: (一) 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鹼粉),惟通風口(窗戶)及車輛出入口(大門)未關閉,大量逸散白色粒狀物於大氣中污染空氣,違反逸散管辦第4條,記缺失4點。 (二) 自倉庫載運逸散性污染物質(鹼粉)之運輸車輛離開前,未依(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致倉庫外因運輸車輛所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鹼粉)污染路面致路面產生明顯色差,違反逸散管辦第6條第3款,記缺失10點。 (三) 綜上,本次合計14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28 |
2 | 2016-09-1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於106年5月31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路五二號 |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濱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2-22 | |
3 | 2016-04-2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5年8月16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例如防制設備之操作參數修正等)送本局,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者,視為未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自強路377號 |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之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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