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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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3-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富林里富林126號(1樓) | 木岩企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2年3月14日派員至本市觀音區富林126號(木岩企業社)稽查,經查現場原先堆置廢木材混合物(D-0799)及廢塑膠混合物(D-0299)已由臺端自行帶回家中處理(焚燒),臺端未依規定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逕自清除處理上開廢棄物。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5-29 | |
2 | 2021-04-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命臺端堆置場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富林里富林126號(1樓) | 木岩企業社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獲現場堆置大量土方,經量測後測得總體積約23,027.1立方公尺,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係屬公告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惟臺端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查獲現場堆置大量土方,經量測後測得總體積約23,027.1立方公尺(誤差值:326.67立方公尺),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係屬公告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惟臺端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查獲現場堆置大量土方,經量測後測得總體積約23,027.1立方公尺(誤差值:326.67立方公尺),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係屬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臺端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查獲現場堆置大量土方,經量測後測得總體積約23,027.1立方公尺(誤差值:326.67立方公尺),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係屬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臺端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是 | 是 | 否 | 2021-05-24 |
3 | 2021-04-21 | 水污染 | 命臺端(即木岩企業社)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富林里富林126號(1樓) | 木岩企業社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4月21日派員至本市觀音區富林里富林126號稽查,臺端(即木岩企業社)於該址從事土石加工程序,查臺端(即木岩企業社)現場設有貯泥槽、清水篩選槽各1座及挖土機2座,稽查時挖土機及篩選機作業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及定義列管之土石加工業(業別,項次40);惟臺端(即木岩企業社)未依規定取得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逕行產生廢水。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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