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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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0-05-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里草漯33之6號 | 保障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核時發現廢(污)水流向T01-2流至T01-1與許可流向示意圖不一致,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25 |
| 2 | 2019-05-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08年6月13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里五鄰草漯三三之六號 | 保障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證號:H4173-03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3日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理辦法)與違反逸散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派員稽查結果:(一)堆置區採設置自動灑水,灑水範圍無法涵蓋堆置區,記缺失4點。(二)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採混凝土舖設,有明顯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四)製程之操作或裝卸作業採用灑水設施,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記缺失4點;以上共計缺失點數16點,違規事實明確,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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