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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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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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2-1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里草漯一一六號 |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電弧爐煉鋼程序-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M01)」,證號:H5037-07號,有效期限自110年11月3日至112年2月1日止。前述製程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一次,查CEMS管理平台每日校正資料及廠方提供之測試校正日報表及本局派員於110年12月16日至現場進行稽查作業,發現110年11月26日未進行不透光率校正,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1-07 |
2 | 2020-07-2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里8鄰草漯116號 |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109年6月12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廠澆鑄成型設備及軋造成型設備產出氧化鐵鏽皮,係經高溫鋼體與空氣接觸表面之氧化層脫落而成,惟該氧化鐵鏽皮及其產生之流程皆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期於同年7月10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同年7月27日派員複查,前開氧化鐵鏽皮及其產生之流程,仍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2-19 | |
3 | 2020-06-1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里8鄰草漯116號 |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廠從事基本金屬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另查貴廠澆鑄成型設備及軋造成型設備產出氧化鐵鏽皮,係經高溫鋼體與空氣接觸表面之氧化層脫落而成,惟該氧化鐵鏽皮及其產生之流程皆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0-27 | |
4 | 2019-01-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段918地號等120筆 |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02 |
5 | 2018-11-2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里草漯一一六號 |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 該廠M01電弧爐鍊鋼製造程序領有桃園市環保局核發之操作許可環空操證字第H5037-05號,依規定排放管道P001設置不透光率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查其DAHS設施之CWS6內之檔名為CWS6-20180313之最後更新日期為2018/3/14,與現行106年9月1日之確認報告書不符,未重新提送確認報告書,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2-14 |
6 | 2018-06-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里草漯116號 |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廠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一氧化碳轉化槽(A001)連接至袋式集塵器(A002)間驟冷塔之風管發生阻塞異常,致空氣污染物未有效收集,即逸散至大氣中,未維持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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