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9-1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八八號 | 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經查現場未依許可證內容辦理情形,集塵灰貯存槽外堆置數包裝有集塵灰之太空包,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資訊管理系統,貴事業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1)尚有847.93公噸未完成處理,已逾於貯存區有效容積297.36公噸,與許可登載事項不符,核以違反上述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01 |
| 2 | 2025-08-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八八號 | 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該製程屬於環境部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本府環保局於114年9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排放管道P001之一氧化碳於114年8月24日0時(123.14 ppm)、1時(145.32 ppm)、3時(151.76 ppm)、9時(322.35 ppm)有4筆實際超標之情形(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20 ppm);另查超標期間每日校正報告各監測項目之零點全幅偏移測試符合法規規格值,測值皆屬有效數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8條規定值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1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0-16 |
| 3 | 2025-02-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環科路188號 | 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4年2月25日前往稽查,稽查時M01製程作業中,查獲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觸媒陶瓷纖維過濾器(A004)之集塵器壓降值為286mmH2O(許可證核定操值100-250mmH2O),以及直接冷卻爐(E005)至成品槽(E007)之物料輸送管道有物料外溢至廠區地面並產生明顯煙霧,以上均未依核定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6-06 |
| 4 | 2025-01-2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環科路188號(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稽查時於貴公司後方周界見有明顯粒狀污染物自廠內逸散至廠外。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廠內稽查,經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觸媒陶瓷纖維過濾器(A004)之陶瓷濾管逆吹空壓機因跳機,造成濾管壓差上升,污染源乾燥爐(E002)及一次爐(E003)產生之廢氣(含粒狀污染物)因而無法有效收集並處理,致使粒狀污染物自廠房窗戶及屋頂排風扇逸散至廠外並散布於空氣中,經判定排除水蒸氣干擾情形,造成空氣污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13 |
| 5 | 2024-12-0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八八號 | 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證字號:H7233-00號」,並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一次(項目:氮氧化物、氧氣及排放流率)。惟查桃園市CEMS 管理系統每日校正值資料,發現上開製程排放管道(P001)113年6月14日未執行不透光率測項之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另經貴廠方人員表示,當日未執行校正係因故障簡訊通知時,已逾每日測試時間,故未依規定辦理。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16 |
| 6 | 2024-10-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環科路188號 | 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113年10月7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將污泥貯存於進料貯坑,嗣後貴公司以113年12月2日萬嘉字第1131202001號函陳述說明當日現場堆置之物料屬於「製程退料」,惟查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記載製程退料區最大貯存量為73.1公噸,稽查時現場製程退料以太空包盛裝約100袋,並經貴公司陳述說明現場製程退料重量約108.14公噸,顯已逾越許可證核准貯存量,未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4-02 |
| 7 | 2024-07-2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八八號 | 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7月26日至現場進行稽查作業,稽查時於貴公司廠區外發現有明顯粒狀物逸散,後會同貴公司人員至現場查核,污染源乾燥爐(E002)、後方粒狀污染物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A002)操作中,貴公司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廢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廠內粒狀污染物逸散至廠區周界外空氣中,且判定排除水蒸氣干擾之情形,造成空氣污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18 |
| 8 | 2024-04-1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八八號 | 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三季不透光率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3.26%、二氧化硫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91%、氮氧化物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91%、一氧化碳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77%,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12 |
| 9 | 2024-04-1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八八號 | 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一次。惟查CEMS管理平台每日校正資料及廠方提供之測試校正日報表,發現112年9月16日未進行排放流率校正。貴公司未依前開法規規定進行校正維護,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處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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