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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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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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3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竹南鎮科中路12號8樓 | 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鼎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及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晶鼎廠設置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張○○亦同時兼任該公司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未符合應專任、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9-04 | |
2 | 2019-04-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竹南鎮竹南鎮科中路16號1、3、4、5樓 | 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鼎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獲貴公司所屬晶鼎廠製程產出之E-0218(107/8)未依規定申報產出量,次查E-0218(108/1)未依規定申報貯存量,又查C-0301(107/8、107/10-108/2)及C-0110(107/7、108/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再查C-0110(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及C-0301(廢液閃火點小於60℃)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及太空包袋裝未依規定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標誌。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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