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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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2-2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一七九、一七九之二地號 | 丁山砂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8條、第9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砂石洗選作業,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適用對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2月26日執行督察時,發現貴場現場露天裸露堆置有2堆各約500立方公尺及1,000立方公尺之級配料,惟查所堆置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未依規定設置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堆置區四周未以防塵網或阻牆圍封、未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設置自動灑水設施或噴灑化學藥劑等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及所管理裸露區域及道路未設置或採行植生綠化、覆蓋稻草蓆或碎木、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舖設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噴灑化學穩定劑、灑水並保持濕潤等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查核紀錄表缺失點數總計30點。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17 |
2 | 2020-07-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海寶里網絃六五之一○號 | 丁山砂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洗選砂作業,現場操作中,設有廢水沉澱池等設施,未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逕行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1-20 |
3 | 2015-01-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海寶里網絃六五之一○號 | 丁山砂場 |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第66條之1所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5-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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