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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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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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1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南勢山二號一樓 | 勤宏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2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該公司以清除車輛(車號:KEG-6630)及1輛未登載於清除許可證之車輛(車號:KEK-8558)承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未依規定與委託人簽訂契約書並保存三年;另該公司外空地堆置目視約10公噸之廢樹枝樹葉及廢木材等,惟清除許可證文件未許可設貯存式轉運站,而逕行貯存廢棄物行為,及以未登載於清除許可證之車輛(車號:KEK-8558)承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與申請審查核准內容不一致。 二、經勾稽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資料,該公司承攬非列管事業所產出之廢樹枝樹葉清理業務,未依第12條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準用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營運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2024-11-13 | |
2 | 2024-07-11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份市永貞路(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 勤宏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Q-9119)於113年7月11日行經本縣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頭份市永貞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4-08-26 |
3 | 2024-02-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龍西段○○三七之○○三五至○○三七之○○三八等共四筆地號 | 勤宏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查獲貴公司辦理本縣「陳芷葇幼兒園拆除工程」,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定義之建築拆除業,惟貴公司未於開工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核准,且未依指定公告事業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辦理網路申報作業。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3-07 | |
4 | 2023-12-22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南勢山二號一樓 | 勤宏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依規應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且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惟查該公司設置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高○○有於福茂林園藝有限公司投保○○於其他事業兼職而未專任並常駐於該公司。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1-09 | |
5 | 2023-07-1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期限:文到30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南勢山二號 | 勤宏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於機構登記地址前空地堆置大量廢木材、木屑等廢棄物,惟該公司未申請貯存式轉運站而逕行貯存廢棄物,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8-14 | |
6 | 2023-05-0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期限:文到30日內,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南勢山1鄰3-1號 | 勤宏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於機構登記地址前空地堆置大量廢木材及樹枝等廢棄物,惟該公司未申請貯存式轉運站而逕行貯存廢棄物,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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