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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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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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屋鄉鳴鳳村柚子樹坑一○號 | 小山勇開發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113年3月15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查獲未依規定每日確實記錄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等資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28 |
2 | 2018-12-28 | 環境影響評估 | 罰鍰新臺幣3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屋鄉鳴鳳村一鄰柚子樹坑10號 | 小山勇開發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依據「小山勇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承諾每期完工後應停工,並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未經核准不得進行下一期填土工程,本案依現場查核結果,土石方填土作業高程已達第三期土石堆置量,貴公司未依承諾執行。 2.本開發案場區配置中輪胎清淨池與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P.2-11圖面所示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6-01 | |
3 | 2016-12-13 | 環境影響評估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屋鄉鳴鳳村1鄰10號 | 小山勇開發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依現場查核,本開發案土石方填土作業高程已達第二期,惟原承諾每期完工後應即停工,並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未經核准不得進行下一期填土工程,貴公司未依承諾執行。2.本開發案場區配置中輪胎清淨池、施工中臨時道路、土石臨時堆置方式與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P.2-11圖面所示未相符。3.現場加工設備及配置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P.3-4~11所載未相符4.105年8~10月環境監測空氣項目未於期限內執行。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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