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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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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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0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期限:裁處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40之19號 | 巨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貯存之廢橡膠混合物及廢纖維布混合物,有混合未分類、區分貯存情形,且有混入貯存生活垃圾及資源回收廢棄物情形,未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7-22 | |
2 | 2024-04-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停工,未取得試車計畫或操作許可證不得復工。限改日期:113年08月1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三義鄉 西湖村伯公坑40-50號 | 巨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廠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製程屬環境部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第八批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貴廠未依法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設置及操作程序。 | 已改善完成 | 勒令停工,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08 |
3 | 2023-07-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三義鄉伯公坑40-19號 | 巨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現場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程序(M02),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出口溫度、經洗滌器後洗滌液pH值現場顯示為9.18,與許可所載條件不符,未符合許可範圍。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10 |
4 | 2022-10-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四○之一九號 | 巨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程序(M02)之現場固體、液體混合設備3台、押出成型設備3台、硫化機7台、空污防制設備洗滌塔2台、旋風集塵器1台、靜電集塵器5台,與許可證核定內容(登載防制設備數量)不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07 |
5 | 2020-12-2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40之19號 | 巨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款、第10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製程產出之廢橡膠混合物、廢紙混合物及廢纖維混合物貯存區未依成分特性分類貯存及貯存設施未有防止雨水流入之設備或措施;另查貴公司產出之廢紙混合物,未依規定填報於本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且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申報廢棄物流向。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1-21 | |
6 | 2020-09-0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四○之一九號 | 巨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煙囪排放口排放空氣粒狀污染物,經目測判煙結果不透光率約50%,且持續時間超過3分鐘以上,已超過管制標準.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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