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旭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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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4-09-0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里慶光路六九之八號 | 旭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所領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所收取爐渣(D-1201)處理流程,係以篩選機E028篩選出大於6mm粗料及小於6mm細料,惟現勘時,發現廠內篩選機E028之過篩網為6 cm、網格上有蜘蛛網,現場測試機械亦無法運轉,篩選機並無加裝較細篩網。貴公司未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16 |
| 2 | 2023-08-25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里慶光路六九之八號 | 旭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高運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運鑫公司)於112年7月12日以報單第DA/BE/12/234/J7212號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臺中關)報運出口CATALYST FOR STEEL MAKING REACTION一批,計4個貨櫃,重量98,340KGM,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7月18日會同臺中關、貴公司人員及高運鑫公司人員至長榮國際儲運公司臺中港貨櫃集散站第32號碼頭辦理查驗結果,查獲該批貨櫃內容物未符合貴公司所領處理許可證之產品規範且該報關出口之目的地亦未符合貴公司所領處理許可證之產品用途,判定該批貨櫃所裝載內容物仍屬事業廢棄物,續經本局認定貴公司資源化產品尚與貴公司所領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內容相符,尚無涉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續由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釋與環境部資源管理署確認後,確認貴公司所領處理許可中已載明ALS再生粒料僅得輸出至中國大陸,貴公司未依所領處理許可所載資源化產品使用用途辦理,已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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