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5-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9號),經本局於114年5月6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執行廢水處理設備查核採樣,經檢測結果儲存氧化池(T04-1)氨氮檢測值:673mg/L(許可登載上限值:299.99mg/L),未符合水污染防治許可登載之進出處理單元之水質範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6-23 |
| 2 | 2019-01-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電力供應作業,位於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案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查核結果,查事業廢棄物廢潤滑油(R-1703)及廢油混合物(D-1799)貯存區,其貯存區內有存放廢油桶容器,惟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2-13 |
| 3 | 2018-04-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西三區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從事燃煤發電作業,燃煤過程所產生煤灰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核准在案,再利用燃煤底灰(R-1107)之事業廢棄物以「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於彰化縣線西西三區貴公司所規劃之填築區進行填地工程,本局於108年4月17日至彰化縣線西西三區查核貴公司所規劃之燃煤底灰填築區稽查情形如下:貴公司產出之燃煤底灰經由清運業者載運至填築區由貴公司收受後,經清除業者卸灰後即完成再利用程序,現場無貯存燃煤底灰之情形。惟貴公司於107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期間,每月份再利用申報聯單申報再利用完成日期與貴公司實際收受日期,均有超出1日以上(不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申報情形,前揭違反規定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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