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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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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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2-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頭汴里長龍路二段233巷1號 | 傑泰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頭汴里長龍路二段233巷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818-00號),經本局於113年2月22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採驗原水槽水質,發現貴公司T01- 01原水槽採驗原水檢測結果,pH值為7.3(許可登載範圍2~6.7)、鎘濃度值為0.522mg/L (許可登載範圍0.018mg/L)、總鉻濃度值為49.4 mg/L (許可登載範圍1.34mg/L) 、鎳濃度值為1.78 mg/L (許可登載範圍0.63mg/L),超出許可範圍,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請貴公司於113年4月11日前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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