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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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永豐路108巷12之23弄4號 | 金科工業社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108巷12-23弄4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74-11號),經本局於113年4月1日派員前往查核。 放流水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鎳1.69 mg/L(限值:1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4-06-04 |
2 | 2018-05-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部分:臺端於107年7月6日未具文號函檢具「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至本局,請確實辦理改善並限期於107年8月10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懸浮固體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一○八巷一二之二三弄四號 | 金科工業社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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