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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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2-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富宜路81號 | 協高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宜欣里富宜路81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83-11號),經本局於112年12月14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人員於放流口D02採驗水質結果,水溫檢測值:攝氏38.4度(限值:攝氏35度以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貴公司現場立即調整並於112年12月14日報本局查驗,經本局當場檢測放流水之水溫檢測值為攝氏28.8度,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22 |
2 | 2015-05-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於104年7月30日前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時未完成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宜欣里富宜路81號 | 協高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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