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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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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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93700元整,請於113年6月19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包含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限改日期:113年06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德隆里華安街12、16號 | 尚昱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德隆里華安街12、16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992-05號),經本局於112年12月26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52.0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局前於113年3月8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022857號函開立裁處書(裁處書字號:30-113-030007)在案;另貴公司分別於113年2月29日未具文號函檢送「陳述意見書及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及113年3月14日尚昱恆字第11303140001號函檢送「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本局查驗,經本局於113年3月20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165mg/L(限值:30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06 |
2 | 2023-12-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8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德隆里華安街12、16號 | 尚昱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德隆里華安街12、16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992-05號),經本局於112年12月26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52.0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於113年3月18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包含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060008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3-08 |
3 | 2023-07-1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德隆里華安街一二、一六號 | 尚昱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確認所申報場內貯存廢酸洗液(廢棄物代碼:R-2502)係自110年12月開始貯存,惟迄未清理,貯存已有超過1年情事,已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情事,依法告發。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7-25 | |
4 | 2021-03-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10年6月30日前先行提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並於110年7月15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限改日期:110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華安街12、16號 | 尚昱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0年3月27日09時45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會同貴公司人員於放流槽採集水樣檢驗及送驗,其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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